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解决突患重大疾病有突出贡献教职工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家《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大疾病爱心帮困实施办法(下称“本办法”)非教职工福利,非互助性、普惠性的扶贫救济。
第三条 本办法的资金来源为:社会各界的捐赠(不含定向捐赠)。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在苏州市教育系统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罹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时的爱心帮困。
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是指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育科研、成果推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成绩显著并获市区级以上(含市区级)荣誉称号的骨干教师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努力推进管理创新,在制度建设、课程领导力、特色文化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管理干部。
第五条 本办法坚持量力而行原则,每年度重大疾病爱心帮困资金总额控制30万元以内。
第六条 本办法为一次性帮困,同一对象在教育系统工作期间只能享受一次,且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具体金额根据本办法的资金总量及被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定。
第二章 爱心帮困资金的评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实施,组织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组成评定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评定。
第八条 申请重大疾病爱心帮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苏州市教育系统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
2.突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定义执行2007年4月3日起开始实施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
3.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第九条 评定程序:
1. 对突患重大疾病且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教职工,所在单位如确认其符合爱心帮困条件,可向基金会提出爱心帮困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填报重大疾病爱心救助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提交基金会秘书处。
(1)受助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三甲”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医院收费收据、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等材料;
(3)受助人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
2.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评定小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认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并提出救助建议金额,报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三章 爱心帮困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条 重大疾病爱心帮困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基金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重大疾病爱心帮困资金接受捐赠人、教育行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室根据确定的爱心帮困资金金额,将帮困资金直接划拨到受助人银行账户或受助人所住医院的对应账户。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一经发现,基金会有权对所发放爱心帮困资金予以追缴,并视情节建议所在单位对作假者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4日起正式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