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四条 秘书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二节 奖励
第五条 对具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基金会的愿景、使命、价值观;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项目计划指标;
4.积极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基金会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第六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项目提名;
2.秘书处审核,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节 处罚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除部分工资、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基金会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5.泄露基金会秘密,损害基金会声誉的。
第八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基金会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201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