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本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以“弘扬苏州一贯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积极推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教育,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募集教育发展资金,促进苏州市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宗旨开展慈善活动,要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
本会开展投资活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要全部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四条 本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本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 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本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本会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六条 本会的慈善财产不得用于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会宗旨、可能损害本会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根据本会财务状况提出投资建议。涉及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投资额度且不含股权投资的投资活动,由理事长审批,并通报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股权投资及涉及5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额度的投资活动属重大投资活动,由理事会审批,并须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审批结果要通报监事会。
秘书处负责实施经理事长或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
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理事会成员有权对其认为违规或超风险的投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监事会成员有权就其认为违规或超风险的投资行为提议召开专题理事会议进行研究审议。
第八条 秘书处以季度为单位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投资情况,披露报告期内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的投资组合情况,说明投资品种、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内投资理财的损益情况;
(三)对所投资行为的建议等。
第九条 投资活动的到期本金和收益应当及时回收,并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秘书处指派专人跟踪投资活动进展并进行安全状况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理事会和监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单项投资行为发生亏损达到投入额10%的,秘书处应当及时通过收回、变现等方式进行止损,属于重大投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提出止损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10%的;
(三)投资项目违背本会宗旨或可能影响本会声誉的;
(四)委托的第三方投资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发生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投资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本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本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本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会利益。
第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相关人员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本会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本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三条 要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四条 本会的重大投资情况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30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