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聘任及管理办法
2019-12-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基金会秘书长受理事会委托行使上述权力。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员工的聘用、调配、解聘、辞退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二章 招聘、试用、录用

第四条 本基金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条 拟录用员工上岗后,一律实行3—6个月的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间,基金会将对员工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

第六条 试用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方可转为基金会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培训、进修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专业培训、短期研修班等,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八条 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参加会议的情况和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受聘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十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坚决维护基金会名誉,不得以任何言论及行为损害其名誉;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基金会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学年度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奖惩实施一般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具体规定按《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奖惩制度》执行。

 

2019 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