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管理制度
2019-12-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促进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发展,规范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在基金会登记建档,不计报酬,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技能与知识,自愿参加并协助基金会开展公益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宗旨:以关爱他人、奉献社会、促进和谐、弘扬爱心为准则;坚持无偿性、公益性、自愿性和平等、合法、诚信的服务原则;致力于弘扬以爱为核心的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和志愿者服务精神,大力普及志愿者服务理念,推动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并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3.具有参加志愿者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4.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五条 对于志愿者,基金会采取严格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其进行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连续半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志愿者活动的;

3.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者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4.以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

5.违反本办法或者《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的。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2.接受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3.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获得所参与的志愿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5.优先获得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

6.对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7.申请或者取消志愿者身份;

8.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的有关志愿者的规定;

2.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工作安排;

3.自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4.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报酬;

5.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6.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服务

第八条 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特长参与基金会负责的各项志愿活动。

第九条 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要遵守以下规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自身行动切实实践志愿服务精神和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

2.从事志愿活动时,应当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项目,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自身能力;

3.维护公益事业,严于律己,团结协作,维护志愿者整体形象。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0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