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内部业务采购管理制度
2024-12-27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内部业务采购活动公正、公开、透明,严格规范慈善活动所需物资、服务的采购行为,加强内部监督,确保采购质量,根据本会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采购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慈善救助活动、冠名基金和定向捐赠使用等业务采购范围。

第三条 采购机构

本会成立业务采购小组,分管副会长和秘书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采购小组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需要,综合考虑供应方资质、信誉、技术、 质量、价格、后续服务等因素,按照本制度规定完成采购任务。

第四条 采购过程

(一)编制计划

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开展需要提出采购计划,填写《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

(二)送交审批

单项或批量 2 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小组成员审核后交分管副会长或秘书长审批;单项或批量 2 万元以上(含)由采购小组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会长审批。

(三)采购程序

1. 参照当年《苏州市区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 购买最低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参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其中,单项采购预算为 100 万元及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 购买当年《目录》规定最低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单件金额 10000 元(含)以上或批量金额 10000 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由采购小组负责直接采购,执行询价、比价、定价程序。

1)直接采购通过公开询价、比价等方式实施,对比 3 家供应商,在权衡质量、价格、时效、服务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

2)若不采取第(1)条方式,采购小组可以通过邀标形式(3 家及以上),定出一段时间内(一年或半年)的供应商、价格,签订供货协议,以简化采购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3. 在本会设立的冠名基金,或与本会合作开展的慈善救助项目,在采购所需货物、服务时,若开具本会发票,则执行本会规定;若开具合作方发票,则签订协议后由合作方按照其内部规定的采购制度执行采购活动。

4. 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购买货物、服务的,或供应商少于规定数量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可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签订合同

采购活动应与供货方签订合同。必要时请律师事务所帮助审核。

(五)履约、验收

采购项目履约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

(六)结算

根据验收情况,对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第五条 采购人员要严格遵守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对采购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本会有权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不尽之处,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本会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苏州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