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接受和实施定向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方的意愿,为特定的对象进行捐赠和资助而实施的慈善活动。
第二条 捐赠方的捐赠财产必须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
第三条 本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及本会章程和业务范围,并尊重捐赠方的意愿,约定捐赠财产用途以及受赠方。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我会在接受捐赠前,应当与捐赠方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方的要求与其签署书面捐赠协议,就捐赠财产的数量、捐赠用途、受赠方等方面达成捐赠共识。
第五条 本会在收到定向捐赠财产后5个工作日内,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六条 原则上本会在捐赠资金中提取不超过10%的费用,用于本会在辖区内统筹开展慈善公益项目及管理费用。
第三章 定向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本会应按照捐赠方的意愿,通过公益项目将捐赠财产拨付捐赠方指定的受赠方,并负责监督落实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及时向本会和捐赠方书面反馈定向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本会负责对受赠方定向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不定期抽查使用情况,及时向捐赠方反馈,并通过本会网站公告定向捐赠财产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受赠方不按捐赠方意愿使用定向捐赠财产的,本会可以依据相关要求或者协议终止定向捐赠项目,并要求受赠方退还定向捐赠财产。
第十条 定向捐赠资金在本会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由本会支配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4年10月11日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