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定向捐赠管理办法
2024-10-11

 

为规范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接和实施定向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的意愿,为特定的对象进行捐赠和资助而实施的慈善活动。

第二条 捐赠方的捐赠财产必须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

第三条 本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及本会章程和业务范围,并尊重捐赠的意愿,约定捐赠财产用途以及受赠方。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我会在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的要求与其签署书面捐赠协议就捐赠财产的数量、捐赠用途、受赠方等方面达成捐赠共识。

第五条 本会在收到定向捐赠财产5个工作日内,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原则上本会捐赠资金中提取不超过10%的费用,用于本会在辖区内统筹开展慈善公益项目及管理费用。

第三章  定向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本会按照捐赠方的意愿,通过公益项目将捐赠财产拨付捐赠方指定的受赠方,并负责监督落实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及时向本会和捐赠书面反馈定向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本会负责对受赠方定向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不定期抽查使用情况,及时向捐赠反馈,并通过本会网站公告定向捐赠财产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受赠方不按捐赠意愿使用定向捐赠财产的,本会可以依据相关要求或者协议终止定向捐赠项目,并要求受赠方退还定向捐赠财产。 

第十条 定向捐赠资金在本会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由本会支配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经20241011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届理事会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