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效果的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理事评价
第二条 本会理事需本着诚信公正、勤勉尽责的原则行使监督职权, 对本会各项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条 理事评价由本会全体理事参与,至少每两年评价 1 次。 第四条 本会办公室负责邀请理事参与评价。
参与评价的理事需填写理事评价表,围绕本会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秘 书长工作、筹资能力、综合评价等四项内容,分别作出评价。评价结果分 为好、较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
第五条 本会办公室负责收集理事评价表,并编制评价汇总表格,及时向会领导汇报。
第六条 理事会理事有权对本会理事会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本会重大事项的实施应提交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做出决策。理事会会议期间,理事会理事长在工作报告中,应说明有关决 议的实施情况,提交理事会审议;决议实施情况的日常检查由理事长行使, 并定期向各位理事通报;理事有权对决议实施情况提出询问。
第七条 理事会理事有权对本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理事会会 议期间,理事有权对本会理事会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整体工作进行评议。理事如发现本会负责人未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有权 向本会提出询问。
第八条 理事会理事有权对理事会财务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理事会会议期间,理事会负责人应将财务工作报告、审计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理 事有权对款项筹集和支出情况提出询问。
第三章 监事评价
第九条 本会监事需本着诚信公正、勤勉尽责的原则行使监督职权, 对本会的各项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条 监事评价由本会全体监事参与,至少每两年评价 1 次。 第十一条 本会办公室负责邀请监事参与评价。
参与评价的监事需填写监事评价表,围绕本会民主决策、领导班子履 行职责、财务管理、资金使用、综合评价等五项内容,分别作出评价。评 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 本会办公室负责收集监事评价表,并编制评价汇总表格,
及时向会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监事有权对本会民主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本会实行民 主决策制度,各项决策应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民主讨论确定。监事有权 对决策情况提出询问。
第十四条 监事有权对本会领导班子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会议 期间,监事有权对本会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整体工作进行评 议。监事如发现本会领导班子未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有权向本会 提出询问。
第十五条 监事有权依据本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本会有关情 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 映情况,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四章 捐赠人评价
第十六条 捐赠人需本着诚信公正、勤勉尽责的原则行使监督职权,对本会的各项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捐赠人评价由本会部分捐赠人参与,至少每两年评价 1 次。
第十八条 本会财务部负责邀请捐赠人参与评价,每次邀请不少于 10 名。参与评价的捐赠人需填写捐赠人评价表,围绕本会公益性、项目满意 度、社会影响力、综合评价等四项内容, 分别作出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好、 较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
第十九条 本会财务部负责收集捐赠人评价表,并编制评价汇总表格, 及时向会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 捐赠人有权自行决定捐赠款项额度及用途,并监督本会严 格执行捐赠款项的使用,审核捐赠款项的使用账目。本会需按照国家规定 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公益机构财务公开的准则,对所有财务资料,包括捐 赠款项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 在网站公示接受捐赠人监督与审核。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对本会的公益性进行监督和审核。本会需向 捐赠人提供详细的项目资料,并进行项目价值汇报,同时需随时更新项目 运行的动态,保证各项数据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对本会的项目开展情况及社会影响力进行监 督和审核。本会需公示捐赠款项使用的详细财务报告、相关项目报告及项 目总结资料,并向捐赠人提供项目的公众影响力及满意度的相关证明
第五章 受助人评价
第二十三条 受助人需本着诚信公正、勤勉尽责的原则行使监督职权, 对本会的各项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受助人评价由本会部分受助人参与,至少每两年评价 1 次。
第二十五条 本会项目部负责邀请受助人参与评价,每次邀请不少
于20 名。
参与评价的受助人需填写受助人评价表,围绕本会公正公开选定受助 人、履行协议、综合评价等三项内容,分别作出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 一般和差四个等级。
第二十六条 本会项目部负责收集受助人评价表,并编制评价汇总表 格,及时向会领导汇报。
第二十七条 受助人有权监督和评价本会严格组织受助人选定活动。 本会需按照相关原则与标准,公平公正选定受助人。
第二十八条 受助人有权对本会的协约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本 会需公示协约履行的进度、详细财务报告、相关项目报告及项目总结资料, 并向受助人提供项目的公众影响力及满意度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九条 受助人有权对本会的公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本会需向 受助人提供详细的项目资料,并进行项目价值汇报,同时需随时更新
项目 运行的动态,保证各项数据公开、透明。
第六章 志愿者评价
第三十条 志愿者需本着诚信公正、勤勉尽责的原则行使监督职权, 对本会的各项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一条 志愿者评价由本会部分志愿者参与,至少每两年评价 1 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宣传部负责邀请志愿者参与评价,每次邀请不少于
20 名。参与评价的志愿者需填写志愿者评价表,围绕本会公益性、项目创新 性、项目可操作性、社会效果、志愿者管理、综合评价等六项内容,分别 作出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
第三十三条 本会项目部负责收集志愿者评价表,并编制评价汇总表 格,及时向会领导汇报。
第三十四条 志愿者有权对本会的公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本会需向 捐赠人提供项目资料,并进行项目价值汇报,同时需随时更新项目运行的 动态,保证各项数据公开透明。
第三十五条 志愿者有权对本会的项目创新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监督和 评价。本会需向志愿者提供详细项目资料,并对项目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进行汇报,保证各项数据真实有效。
第三十六条 志愿者有权对本会的项目开展情况及社会影响进行监督 和评价。本会需公示捐赠款项使用的详细财务报告、相关项目报告及项目 总结资料。
第三十七条 志愿者有权对本会的志愿者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本会需将制度情况进行网上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本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会章程、实际情况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会章程、实际情况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三届六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