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苏州市各板块教育行政部门、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的沟通与联络,建立高效、畅通、规范的信息传递与协作机制,明确联络员职责,提升基金会工作效能和社会影响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在基金会登记的,负责代表基金会与苏州市各板块教育行政部门、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进行日常沟通协调的联络员。
第二章 联络员的选任与聘用
第三条 登记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2.熟悉本岗位相关工作,了解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流程。
3.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组织能力和应变能力。
4.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认真、积极主动。
5.具备良好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
第四条 基金会联络员通过自荐方式产生或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自愿担任为原则,经基金会秘书处登记。
第三章 联络员的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不推诿、拖延或敷衍塞责。
2. 建立畅通、便捷的沟通渠道,及时、准确地向所属单位传达基金会的政策、项目信息、活动安排及工作要求等;及时、准确地向基金会反馈所属单位的需求、建议、项目进展、资金募集及使用情况、受助效果及其他重要动态等。
3.负责基金会与所属单位之间的日常沟通,协助基金会在所属单位举办的各种慈善公益活动;协调处理基金会项目在所属单位的落地执行及问题解决。
4.协助基金会进行项目前期调研、资料收集;协助监督、跟踪基金会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确保项目按计划、按要求执行;协助收集、整理项目执行报告、财务报告及成果资料,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5.积极维护和发展基金会与所属单位的良好合作关系, 在所属单位内宣传基金会的宗旨、慈善项目开展和社会影响力;协助基金会发掘和推荐优秀受助案例、典型事迹,协助基金会进行宣传和感恩反馈。
第六条 联络员的权利:
1.有权及时了解基金会相关的工作部署、政策要求及与其联络工作相关的信息。
2.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基金会组织的相关工作会议、培训活动。
3.有权就基金会工作及联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工作表现优秀者,有权获得基金会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联络员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联络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联络员的选聘、培训、指导、协调、综评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络员培训和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明确岗位职责,熟悉慈善业务,交流工作经验,解决突出问题。
第九条 联络员应主动与基金会保持定期联系,通过联络员工作群或使用基金会内部管理系统,发布日常信息、开展工作交流和经验共享。
第十条 基金会原则上每年对联络员参与基金会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评,综评结果反馈给联络员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联络员是基金会志愿者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