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专业化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产生社会价值效益,维护基金会及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自有项目和合作项目(不含公募项目)。
(一)自有项目:由基金会发起设立并独立管理和实施的慈善项目;
(二)合作项目: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发起设立,针对特定服务领域、服务地区、服务人群设立,具有独立名称的慈善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结项、项目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规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为基金会内部管理与外部项目实施的依据。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 立项原则
根据《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基金会立项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
(三)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立项流程
(一)立项审批:
由合作方发起设立:合作方填写《项目申请表》,取得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基金会通过后方可立项。重大项目(50万及以上),需报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立项。
由基金会发起设立:项目部综合前期调研结果及项目综合评估情况,形成《立项申请表》,由项目负责人提请秘书处专题会议研究,报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立项。
(二)申请要求:《项目申请表》需清晰阐明项目背景、申请项目的理由和目的、项目经费及用途等。
(三)项目实施:所有项目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推进项目开展,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包括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汇报、检查验收、项目完善等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有效输出。
第七条 项目部根据需要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会议,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并及时向秘书长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项目成果完成情况。
第八条 项目结项后,由项目部汇总相关材料并提交结项报告。
第九条 各项目须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档案,根据项目实施进展编写;项目管理档案包括《项目申请表》、项目结项报告等内容(项目会议记录、过程性图片及视频、中期报告、评估报告等可视情况补充)。
第十条 项目团队成员及相关合作方需在理念一致的基础上发挥各方优势取得项目最大效益与影响力,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或者剽窃项目核心内容与成果;不得泄露未经批准公示的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执行,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透明。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主管部门、登记主管机关和基金会监事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项目应遵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厉行节约、高效运行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对于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社会爱心人士捐赠;
(二)企业、社会机构捐赠。
第十四条 项目部应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汇报。
第十五条 理事会有权监督和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金。一经查出,将严格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十六条 基金会依据实际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或自主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考核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部须提交结项报告,开展结项工作。
第十七条 文件归档
(一)所有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正式文件以及有必要保存的非正式文件,都应该妥善保存和归档;
(二)需要归档的文件包括项目文件、财务文件、会议记录、传播文件、项目影响资料等;
(三)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部统一整理、备案,并在基金会档案管理系统中备份。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项目信息公开是基金会“公开、合理、透明”开展项目工作的必要条件,是增强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基础。基金会内与项目相关的所有部门,均应严格遵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要体现“及时、准确、完整、真实”的原则。
第二十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