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以确保基金会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三条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募捐和使用。
第四条 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定及会议和文件精神的重大措施;
2.基金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基金会建设的重大问题;
3.基金会章程的修改、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4.基金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5.涉及基金会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6.基金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
7.基金会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8.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9.基金会重要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处置;
10.基金会安全稳定、保密工作,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1.理事会成员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
1.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增补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人员变更;
2.其他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
1. 重要项目安排: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属于重大项目:①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②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③项目持续时间在3年以上的(包括3年)。
2. 重要投资管理事项;
3. 特殊情况下,其他重大项目。
第七条 大额资金的募捐和使用:
1.募捐
募捐金额超过50万元的慈善募捐项目;
2.使用
(1)金额超过50万元的慈善支出活动项目;
(2)金额超过50万元的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投资项目;
(3)其他符合慈善活动业务范围的应急性重大慈善项目。
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活动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的原则
第八条 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方案。
第九条 充分酝酿的原则。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会成员应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为集体讨论奠定基础。
第十条 平等议事的原则。讨论重大事项时,理事会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监督权。
第十一条 依法决策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党纪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二条 集体决策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四条 会议应按照《苏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议事规则启动相关程序,并认真做好会前、会中及会后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相关议事规则规定提出,经基金会理事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或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如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八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条 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监督重大事项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章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举办节庆展会论坛、开展重大投资活动等重大事项应向业务主管单位(含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形成后,由基金会专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违反、改变决策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
任。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重大决策事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025年6月